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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的两点意见

    离婚损害赔偿,是新婚姻法的一大亮点。但我们认为,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仍有一些不足之处:

    一、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仅规定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而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向谁提出该请求。但司法解释却把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限定为有过错的配偶,而不包括第三者。笔者认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依据实际情况,考察无过错方受侵害的是何种权利并确定侵权人是有过错方还是无过错方和第三者。若为共同侵权,则第三者应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司法解释对法律规定不明的条文作出限制性或扩大性解释,是不恰当的。

    二、 婚姻法没有把"通奸生子"这种严重的行为纳入可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使之成为婚姻法的空白点,这是婚姻法的又一个不足之处。建议立法机构能尽快将其纳入离婚损害赔偿范围,以保障因配偶与他人通奸生子而深受其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的人士,能有一个法律救济的途径。

    (本信息由郑璟华律师提议并起草,全所讨论修改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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