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之荣简介
       上报信息摘录
       成功案例
       律师随笔
       律师生活点滴
       律师文化沙龙
       律师参政议政


涉案证据应合理移送

    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经常遇到检察机关在庭审时出示未经移送法院而当庭突然提出的证据,对于此种情况,控辩双方对于未移送证据的法律效力各执己见。依照刑诉法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检察机关己移送了案件的主要证据的情况下即可开庭审理。在庭审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155条规定,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提出异议的权利,但对于公诉人当庭出示除移送法院之外的其他证据,即搞证据突然袭击的情况,是否应该出示以及能否认定其效力则只能由法官临时决定,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混乱。
    对于未经移送法院的涉案证据是否采信往往成为庭审时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搞证据突然袭击,没有给予辩护方必要的质证准备时间,无法保证辩护效果;同时迫使法官就此证据必须当庭进行判断表态等,无疑打乱了庭审活动计划,降低了庭审的效率。因此,本所律师建议应增加"法官对于未经移送法院的证据,因此证据未经移送法院程序不合法而不予采信"的规定,这样,必能有效督促检察机关移送完整的证据,防止公诉人故意保留部分证据,以致在开庭时搞突然袭击的情况发生。
(本信息由吴伟雄律师草拟,所律师讨论通过)

 

地址:汕头市龙眼路20号泰联商厦12楼 邮编:515041
电话:0754-8555307 8555357 传真:0754-8551948 电子邮箱:GDSPLA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