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之荣简介
       上报信息摘录
       成功案例
       律师随笔
       律师生活点滴
       律师文化沙龙
       律师参政议政


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挂靠车队风险防范

谢扶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于2004年4月30日由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货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五辆以上经检验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2、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3、危险货物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些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的公司的客户有些用自有的拖拉机、小货车运载拉货,这些不符合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条件,交通管理部门很难杜绝这种违法现象,也很难对这些散户进行规范管理。鉴于上述情况,有些地方的交通管理委员会采取让有危运资质的公司“收编”(挂靠)这些散户的办法进行间接管理。这种做法虽然便利了交通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却给有危运资质的公司带来无穷无尽的安全事故、交通管理事故责任隐患。如何防范风险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主题。
  首先,要明确的是挂靠后有危险运输资质的公司将背负什么样的安全责任及交通事故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负有垫付责任,但往往事故一发生,驾驶员不会轻易或主动赔偿,那么受害者就会找到车主要求车主承担垫付责任,安全事故也同理。如果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严重,则实际车主倾家荡产也赔不起,那么实际车主多会隐匿起来,被挂靠公司是跑不了的,到时财物的损失可以计算,人员伤残是“无底洞”,而且垫付的这些款项可能无法向实际车主追回。另一方面,将严重损害被挂靠公司的社会形象,影响产品销路,如果被挂靠公司是上市公司,将会影响股票市值,这才是真正的无形杀手。
  其次,因为车在实际车主手上,被挂靠公司根本无法控制、管理挂靠车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有诸多限制条件:1、只有蓝牌汽车才准营运;2、危运车辆的运输资格从新车算起才只有七年;3、应按时接受公安交警部门的年检审、交通管理委员会的车辆二级维护管理,并购买承运人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果这些车辆不按时年检审、二级维护怎么办?运输资格到期了,不办理过户继续营运怎么办 ?等等。
到底让危运车辆挂靠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暂且不论,现在只能采取尽可能周全到位的防范措施将挂靠公司的风险降到最小。具体如下:
  一、签定《汽车挂靠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方面使挂靠双方有一种合同责任的约束感,另一方面一旦事故发生或挂靠方有违约情形,被挂靠公司有依据可以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二、强制挂靠方于合同签署之日将购车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交被挂靠公司保管。这一措施限制了挂靠车辆的转让、出租,无形中强制挂靠方接受被挂靠公司的管理。我认为这一措施看似简单,其实很有效,可以在心理上牵制挂靠人履行合同义务。
  三、挂靠车辆一到运输资格的终止年限,实际车主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否则挂靠公司有权按报废车价强制收购。这是一条设权条款,一旦车主真的违约,则被挂靠公司有权依据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按报废车价格收购挂靠车,并收货挂靠车辆。这样就解除挂靠车辆在外流动而得不到控制,无法防范事故发生的危险。
  四、设置保证金制度。挂靠车辆两年年检一次,那么空出的这一年里,挂靠人很可能不主动购买承运人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此时被挂靠公司可依据合同代挂靠车辆车主购买保险,保险费在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这又是一环保险。因为购买保险可以分摊被挂靠公司的风险,绝不能让挂靠车辆出现没有保险的空档。再者,若挂靠方违约了,被挂靠公司可以将保证金扣留,这是一条牵制挂靠人主动履行合同的条款。
  五、设置保证人制度。让在当地有居所的当地人为挂靠人担保,保证如果挂靠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保证人承担连带合同责任。设置这一条款的作用在于如果挂靠人隐匿或不知所踪,我们可以多一层保障,而肯为其承担保证的保证责任人,肯定与挂靠人有某种特殊的关系,如果找不到挂靠人,只要盯死保证人,他也会想办法帮我们找到挂靠人,一举两得。
  上述五项措施虽不能百分之百解除被挂靠公司的风险,但从风险防范角度,已经相当周到了,因为它从订约、履约、违约、解决纠纷每一步都有防范措施。从总体上讲,在非挂靠不可的情况下,对被挂靠公司来说它不失为一种好的防范措施。

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
律师:谢扶华
二ОО五年二月

地址:汕头市龙眼路20号泰联商厦12楼 邮编:515041
电话:0754-8555307 8555357 传真:0754-8551948 电子邮箱:GDSPLA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