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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社会中介组织,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宋伟国

      导论:党中央十六大报告指出:“我们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构建和谐社会是新时期党中央提出的重要理论,这一重要理论即是我国的治国理想,也是治国方略。中国共产党在对党的长期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进行总结分析基础上,形成的符合中国现阶段国情的重大科学理论,是指导和引领全国人民开展各项工作的指导理论。
  如何构建和谐社会,是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在新的社会发展时期需要共同学习研究的新课题。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核心的各级人大、人民政府、人民政协等党政机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中坚力量,而除了执政党和政府发挥作用之外,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都必须参与进来,并且需要在不同的岗位上发挥应有的积极的作用。
  本文以社会中介组织作为研究对象和基点,从培育社会中介组织和激发其的职能为视点,探讨社会中介组织如何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既是一个全新的理论领域,也是一个与时俱进的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课题。本文中的观点对于探索社会中介组织参与构建和谐社会活动的方法方式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社会中介组织是指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商品生产与经营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经纪、法律等各种服务,并为市场主体从事协调、评价、评估、检验、仲裁等活动的各类机构或组织的总称。
  社会中介组织属于一种社会自治性组织,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之一。它依靠行业自律和法律政策指导,通过为政府、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提供社会中介服务,实现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是社会和谐、进步和发展的不可或缺的因素。
我国的社会中介组织是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把综合经济部门改组为宏观调控部门,调整和减少专业经济部门,加强执法监督部门,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

  一、社会中介组织是维护社会稳定,解决和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的一只重要社会力量

  社会中介组织的职能既不同于政府部门,也不同于企业经营者,也不同于个体经济组织。 社会中介组织是在市场经济交往中,连接政府、经济主体、法人、公民的桥梁和纽带,是沟通协调多方关系、进行信息咨询、提供相关服务、监督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正常运作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机构。依据这一定义来界定中介组织的职能,比较符合这一组织的基本特性。
  社会中介组织的职能作用具有下列特点:
  1、中介职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类社会活动包括经济活动,均由社会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部分构成。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活动均是通过各类社会主体之间进行的,由于各主体之间的自然差别和社会角色差别,他们对于社会秩序和经济交易规则认识不同,各社会主体之间在从事社会生产、生活过程中发生矛盾或冲突不可避免。社会中介组织依靠自身中介属性,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介质作用,通过判断、认证、沟通、联络等活动方式在社会生活中起协调作用。诸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专利商标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公证和仲裁机构,资产和资信评估、鉴定机构、产品检测、 质量认证机构、工程监理、验收机构、信息咨询机构、人才交流中心、各种基金会,等等。这些社会中介组织通过发挥自身的社会中介职能,为解决和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发挥独特的作用。
  在过去计划经济的年代里,政府对企业来说,管了许多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而那时企业有了什么问题,第一位想到的就是赶快去找政府,似乎这是天经地义的事。这样做的结果,政府部门一年到头忙得团团转,还落了个“政企不分”、“束缚了企业手脚”的名声。过去,有人只是把商、协会划归中介组织范畴,现在看是很不全面的。中介组织有着更广泛深刻的内涵。就我国现实状况而言,除了各种商、协会之外,其他具有中介职能的组织都应列入社会中介组织范畴。
  2、社会服务的职能
  社会中介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社会服务。社会中介组织是在多元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市场经济决定了社会主体的平等性,平等的社会主体形成了多元化的社会分工,而各种社会分工中,那些担负着社会服务职能作用的主体逐步划归社会中介组织类别。原因在于:一是由中介组织 在经济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决定的。他们一方面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保持着密切联系,对宏观方面的方针政策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和研究;另一方面,他们与微观层面不同利益主体的当事人交往甚密,对来自企业的呼声和社会群众的要求比较了解,也比较清楚。因此,由中介组织来沟通协调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群众之间的关系较为顺畅。二是中介组织由于开展业务工作的需要,掌握着政府宏观决策层面和微观操作层面的大量信息,这为他们扮演沟通协调的角色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是从政府职能的转变和企业向市场经济转变的需要来看,客观上也为中介组织履行沟通协调的职能提供了机遇和条件。
  会中介组织的服务是全方位、多领域的。服务内容涵盖政治、经济、贸易、科技、教育、文化、法律等各领域。
  社会中介组织的社会服务性,还体现在这种社会服务必须是开放的、全面的,为任何社会的不特定的主体提供服务。如果社会中介组织的服务是不开放的、特定对象的,则必然失去社会中介职能和服务职能。比如,如果会计师或律师事务所只是特定为政府部门服务,而拒绝为社会各主体服务,则势必变成政府的会计职能或法律服务职能部门,被政府组织所吸收或依附,不能起到社会中介服务作用。
  3、专业性职能
  社会中介组织成员通常都是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士构成,因此,社会中介组织人员一般被普遍称为“专业人士”。他们通过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为社会提供服务,通过行业自律和政府宏观调控进行管理。一般说来,社会中介组织具有掌握信息量大,专业知识能力强、服务渠道多等特点,因而提供专业知识和信息咨询即是该组织的一大优势,也是一项重要职能。市场经济需要借助中介组织的专业力量提供准确、及时、全面的信息咨询服务,从而依托市场公平,平等竞争,促进社会信息流、人才流、物质流、资金流在经济活动中形成良性循环的态势,使各方从中受益。
  4、社会监督的职能
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是深层次的问题,对社会公平和正义作出评判和认知是一个认识过程,往往需要通过系统的专业的知识和科学的方法、方式才能作出论证和评判。社会中介组织的这种论证和评判被社会所认可,具有专业性、权威性。因此,社会中介组织的活动具有社会监督的职能。比如:会计师出具的会计报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评估师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对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起着督促作用。

  二、社会中介组织对于维护社会和谐进步能发挥进一步的作用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社会中介组织的出现与积极参与,正好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它对于保护不同利益主体及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作,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1、社会问题的提出、社会矛盾的形成,往往是社会中介组织首先发现和感知的。例如,会计师通过会计手段首先发现财务和经营问题;律师通过接受当事人的委托首先发现社会矛盾和纠纷;行业协会通过统计和调查首先发现社会阶层的变化和经济运行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和矛盾。
  2、社会公平和正义,往往是社会中介组织论证和评判的。例如:资产评估机构通过资产评估报告,对社会资产作出客观权威的评估;行业认证机构通过行业评比和认证,作出权威的等级认证等。
  3、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往往是社会中介组织代理或以其他方式参与解决的。例如:律师通过代理当事人的诉讼活动,直接参与社会矛盾的处理;各仲裁机构通过独立和公正的仲裁活动,作出仲裁裁决,直接平息社会矛盾。
  4、社会中介组织和各类社会主体,尤其是弱视群体联系紧密,对社会的不满情绪或心理往往通过社会中介组织提供的服务才能得以缓解。例如:各种民间组织和行业协会、商会等,通过行业的协调作用,联系和协调组织内成员之间的关系和矛盾;律师为社会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等,实际上为政府分忧解难,维护了社会和谐和融合。

  三、影响社会和谐的各类社会问题,如果缺少社会中介组织的介入和努力,将更加难以解决

  党的十五大报告把“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写入党的正式文件,这在我党历史上还是第一次。为什么党中央如此重视社会中介组织的建设作用?这是对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经验总结的结果。
  目前,影响社会和谐进步的各类问题,深究其发生根源,除了社会深层次的结构和体制问题之外,社会活动缺乏社会中介组织的介入,或者社会中介组织介入后没能发挥积极的作用也是原因之一。比如,影响社会和谐和稳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形成过程不是偶然的,往往是政府部门以权代法,滥用职权,无视社会中介组织的社会调节作用,直接损害社会弱视群体利益,才引发直接的抵触和对立。或者在矛盾出现后,也没能利用中介组织的协调沟通作用。比如恶性上访、群体事件等,可能是处理过程中没有中介组织的参与,也可能是在矛盾背后往往有中介组织的个别人员暗中唆使或怂恿,使问题或矛盾激化。这些问题和不正常现象,与忽视社会中介组织的职能作用具有一定联系。 四、培育社会中介组织并注重其特殊的职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1、转变观念,政府和社会管理部门在转变职能的过程中,必须注重培育社会中介组织并努力激发其职能作用。社会中介组织是一个广泛的社会群体,担负着社会“润滑剂”一样的作用。如果我们不转变传统的只重政府、轻视社会中介力量的观念,势必会使政府工作变得孤立。这就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切实把那些原来由政府承担的大量具体琐碎的职能、行业管理的职能以及社会监督的职能等逐步交由中介组织去行使。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使政府职能部门从繁忙的事无巨细的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抓大事,提高宏观决策的水平和能力;一方面既为政府分忧解难,减轻了压力和负担,也为中介组织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客观上为其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2、积极扶植、培育社会中介组织,为其健康发展提供便利。目前,政府对社会中介组织的行政干预过多。一些社会中介组织由于挂靠在政府有关部门,其业务活动不是依靠市场,而是依靠政府主管部门的权力;不是依靠平等竞争,而是实行行业事务垄断。在登记管理方面,许多地方没有严格规定,缺乏统一的规划和协调,一方面是乱办社会中介组织,另一方面是多头管理、多头审批,加剧了社会中介组织行为的不规范。还有的地区、部门和行业规定,本地区、部门和行业内单位验资、资产评估等事务必须由其自设的“翻牌公司”办理;有的行政部门规定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必须到指定的机构办理有关事宜。这样的社会中介组织实际成了政府办事机构,不利于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能转变,也影响了社会中介组织积极性的发挥。
  3、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规范社会中介组织活动,加强行业自律。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提高对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制化水平。应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立法的研究,抓紧形成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对尚无法律规范的行业协会、登记代理、资信评估等要加快立法,使之有法可依,并依据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使社会中介组织的运行和管理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行业自律是规范社会中介组织的核心环节。行业协会是本行业的企业自愿组成的组织,其任务是弥补政府管理和社会监督滞后的问题,并且制定行规或公约,协调本行业事务,实行同行业的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行业协会一方面向政府反映企业的意见、建议,供政府制定政策、法规时参考;另一方面可以协助政府指导、监督企业,使其更好地遵守法律法规。
  中介组织内部的人员还必须提高政治觉悟,在面对和处理社会矛盾时应当协调和引导当事人从正面的合法的渠道解决,应当为化解和缓和社会矛盾起积极作用,避免挑词架讼,激化矛盾,扩大事态。中介组织的人员应当增强其法制观念和业务素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其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例如在中介组织开展“构建和谐社会,提高服务质量,协调处理好大局和局部关系”等教育培训活动。
  4、建立健全各类中介行业准则和标准,用科学系统的方法方式管理和监督社会中介组织的活动。政府鼓励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注重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但不等于政府对社会中介组织放任不管。当前社会中介组织之所以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监管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因而出现了某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中介组织自身却处于无序运行的不正常状况。规范监管机制,则建立健全各类行业准则和标准势在必行。鉴于社会中介组织的服务具有专业性特点,因此,如何监管和评判行业行为,必须要有行业准则和标准作为依据。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一些物质产品生产和认证的标准或准则正在形成并蓬勃发展,而在社会生活领域,也同样亟需对中介组织的活动制定行业准则或标准,为科学和法制监督创造条件。可考虑政府通过授权行业性自律性组织,请他们代为起草制定本行业内的标准和准则,专业对专业,行业对行业,归口管理,科学统筹。政府通过指导中介组织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服务规则, 完善各项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在社会公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
  政府要监督和协调社会中介组织的服务过程,确保其活动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防止暗箱操作、越级越权操作。政府在把好登记注册关、依法严格审批的同时,还应对现行的审批制度进行清理,清除不必要、不合理的审批规定;此外,引导社会中介组织的服务对象和大众传媒等对中介组织进行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和执法监督工作,为中介组织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5、调动包括社会中介组织在内的各种社会力量,为共同建设和谐社会贡献力量。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全民参与的系统工程,在构建过程中注重社会中介组织的职能作用,还要求政府在决策过程中必须尊重社会中介组织的服务成果和专业意见,要求全社会人民群众形成对专业人士和行业的重视和尊重氛围。只要社会中介组织健康有序地发展,并越来越发挥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才会更好地支持和配合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团结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共同为构建和实现和谐社会的理想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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