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案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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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武警、勒索香烟,此案如何定罪?

宋伟国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在汕头经济特区某旱冰城打工的几名来自四川、河南、贵州等省份的青年人,工作之余百无聊赖中密谋作案。他们商定的方法是:身穿武警制服,讲外地口音的普通话,利用群众认为武警战士有武功的心理,冒充武警战士;同时,利用出租车作交通工具,开到事先物色好的食杂店或烟摊前停车,假装向店主买烟,等香烟拿过手之后就叫司机开车逃跑;作案过程中及时更换出租车,以防被抓获。密谋后从次日凌晨一时起,该犯罪团伙十人(提起公诉的五人,另五人另案处理)开始使用如上方法作案。至七月五日凌晨被抓获时止,共作案七宗,获得"红塔山"、"三五"等高级香烟一批及矿泉水六瓶,价值人民币约2380元。该案除三名主犯参加了全部七宗作案外,其他案犯仅参与了其中个别的几宗案件。在冒充武警战士勒索香烟过程中,有三宗他们曾采取过语言威吓和暴力胁迫手段,有过"我们是当兵的没钱,你(要香烟钱)不怕打!"、"明天让部队还钱"等言语,以及有过拿起店主的台称声称要砸柜台和拾起砖头装作要砸店主的电冰箱的举动。
    案发后,五名犯罪嫌疑人对如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诚意悔改。被害人也误认为他们是当兵的,案发过程中很少抵抗。本案,司法机关及有关方面人士对于他们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意见一致,但如何确定罪名,出现几种不同看法。
    一、有人认为,五名犯罪嫌疑人,以冒充武警战士作为主要犯罪手段,勒索或抢夺香烟已构成招摇撞骗罪。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招摇撞骗罪,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此案的主要特征是,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构的威信及正常管理活动。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既具有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和行为,同时又利用所冒充的身份或职称实施了招摇撞骗活动。本案,五被告人有冒充武警战士的故意,身穿武警裤子,慌称"当兵的没钱","明天让部队还钱",实施了假冒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行为,骗取了公民的财物,侵害了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威信和正常的管理活动,以及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利等双重客体。应按招摇撞骗罪定性量刑。
    二、有人认为,五名犯罪嫌疑人谎称买烟,但当从店主手中接过烟后逃跑,拒不交钱,构成抢夺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的几名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没有携带凶器,也没有对店主实施加害行为的故意,本案的几位被害人也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未侵害他们的人身权利。虽然在七宗作案过程中,有三宗他们曾采取过威吓手段,但事实上未真正实施加害或破坏行为。被抢夺去的香烟和矿泉水属于消费品,又以当兵的名义出现,除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外,抢夺的行为并未对受害人的人身权造成直接危害,尚构不成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有的犯罪嫌疑人作案后仅分得一盒香烟,按抢夺罪定性彻合案情,也便于量刑。
    三、有人认为本案应定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是指,犯罪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经营者实施威吓手段,迫使其交出财物的行为。其显著的特征是:(一)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威吓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二)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非法索取他人财物的故意。本案,犯罪嫌疑人首先具备非法索取他人财物的故意,"索取"二字很适合本案情。本案犯罪嫌疑人的本意是,大案不能作,不敢作,冒充武警战士索取少量生活消费品,他们认为不是太严重的事。他们未准备凶器,被抓获时有逃跑的机会而都没逃走,未认识或预料到会构成犯罪这样严重的后果。他们先假装买烟,接到烟后又称"当兵的没钱",恰是使公私财物的所有者或经营者被迫交出财物。他们在敲诈勒索香烟过程中的主要方法是威吓, 一是穿武警裤,利用武警战士有武功的特点,使受害人产生畏惧心理。同时在个别勒索过程以将要打人或将要破坏受害人财产的方法威胁受害人,在客观方面符合使用威吓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特征。敲诈勒索可能是当场取得财物也可能事后取得财物,但不能因为是当场取得而改变性质,加重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
    四、也有人认为,本案五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如下:(一)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将公私财物抢走是抢劫罪的主要特征。本案犯罪嫌疑人采用胁迫方法。比如"当兵的没钱,你(指要收烟钱)不怕打?",这是语言威胁;用台秤或拾起砖头想砸店铺里的柜台或冰箱,这是暴力威胁。二者符合抢劫罪的胁迫要件。刑法第一百五十条中规定的"胁迫"是指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足以使被害人丧失抵抗能力,当场劫走财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暴力要挟不服从或不满足其要求,则人身会立刻受到伤害。胁迫不一定要求必须有明显的语言或动作表示,也不要求有伤害的后果发生,如以凶器比划等。只要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在事实上确实对被害人产生了威胁,而且从客观情况判断,犯罪嫌疑人是有意识的威胁,足以造成被害人的一种恐惧状态,就可以视为胁迫手段。
    抢劫罪所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关系,而且也侵犯了被害者的人身权利。它不仅象其他侵犯财产罪那样,造成了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财产损失,而且还危及公民人身的安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本案,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其犯罪手段和结果还牵连触犯其他罪名,如冒充武警战士招摇撞骗、个别几宗案件触犯敲诈勒索罪名等。对于此种情况,按照处理牵连犯罪犯的原则,应从一重,即按抢劫罪处断。
    笔者认为第四种意见考虑的比较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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