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伟国律师代理深圳市某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与山西某煤化工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效力确认纠纷一案

2020-07-06 11:30:28

作者:潮之荣


    宋伟国律师代理深圳市某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与山西某煤化工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使山西某煤化工集团股份公司违法作出的董事会决议确认无效。


    [案情简介] 深圳市某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均系山西某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某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深圳市某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山西某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9.13%的股份,深圳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持有山西某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4.27%的股份。山西某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8日召开了200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2007年4月24日又召开了2006年度股东年会,会议决议引进香港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扩股。2006年度股东年会决议第九条记载“若国家商务部未能批准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认购公司股份,为保证公司发展和项目建设,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适时引进境内合格投资者1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但事后国家商务部未予批准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认购山西某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份。


    2009年3月4日山西某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200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会议违反法定程序自行决议:“鉴于商务部未批准公司以增资扩股方式引进香港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投资,公司2007年4月24日召开的2006年度股东会形成的授权董事会适时引进境内投资者投资15000万元人民币,并办理有关事宜的决议,为此,董事会决定,按照股东大会授权,由某和能源集团有公司接替香港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向公司投资15000万元人民币”。该董事会决议还根据《晋城市国资委关于核准山西某煤化工集团控股公司增资扩股资产评估报告项目的批复》(晋市国资便字[2008]XX号)确定每股认购价格为2.86元人民币,某和能源集团有公司投入的15000万元人民币折合5245万股份。随即,公司注册资本由39461万元人民币变更为44706万元人民币,总股份由39461万股变更为44706万股。随后,山西某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在不顾二原告反对的情况下,以山西某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义于2009年3月4日签署了《〈山西某煤化工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并于2009年3月5日向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了山西某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及股东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办案过程]本案纠纷发生后,我所宋律师代理深圳市某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依法向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要求撤销办理变更登记的要求,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驳回后,我方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起行政复议,要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3月5日作出的核准办理山西某煤化工集团股份公司增资扩股变更登记, 核准某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每股2.86元为股价投入15000万元人民币折合5245万股份,持有山西某煤化工集团股份公司11.73%股权的行政审批行为。


    由于山西某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违法召开董事会并违反《公司法》规定作出决议,我所代理律师依法在山西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山西某煤化工集团股份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0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无效;确认被告法定代表人于2009年3月4日签署的《〈山西某煤化工集团股份公司章程 〉修正案》无效;确认《晋城市国资委关于核准山西某煤化工集团控股公司增资扩股资产评估报告项目的批复》(晋市国资便字[2008]XX号)不能作为山西某煤化工集团股份公司增资认购股权的价格依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于2009年11月3日开庭审理此案。


    [办案体会]由于本案是跨省跨地区案件,受理本案的一审法院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本案涉案金额巨大,达到2亿元人民币,在办案过程中,我所代理律师深感责任重大,在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山西某煤化工集团股份公司违法作出的董事会决议无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山西某煤化工集团股份公司提出董事会违法只是程序性违法、本案起诉已过法定的60日除斥期间的抗辩理由,要求法院予以驳回。我所代理律师宋律师以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的规定,论证在应依法召开股东会而未召开股东会的情况是实体违法,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应确认无效。最后法院采纳了我所代理律师的理由。


    由于现在商事活动的发展,商事纠纷越来越多,特别是公司内部如股东大会、董事会效力确认纠纷,股东、董事侵权纠纷,呈现出复杂化趋势,律师在代理此种类型的案件时,首先应确认案件性质,并以案件性质确定具体的诉求,在法律限定的时间内依法提起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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